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等原则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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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由()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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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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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保管,登记(),保证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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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实物出入库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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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不必单独管理,只要按规定时间上缴中心金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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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的假币实物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假币出入库应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作出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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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由()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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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由()给于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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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应建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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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予以立案的假币案件,假币收缴单位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可依据“反假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同时报送的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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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假币单位接到持币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人民币真伪鉴定申请,应在()个工作日内,将收缴假币实物送当地人行或其授权鉴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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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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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有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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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华兴银行涉假人民币纠纷处置操作管理规定》,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本行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按照《广东华兴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予以收缴,并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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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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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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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冠字号查询结果判定为本机构付出的假币,有假币实物的,查询受理网点按照假币收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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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是指()建设和管理,为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假币收缴数量、种类、特征等信息,实时对假币信息进行监测,实现人民银行与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信息共享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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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入库(柜,箱)专人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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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在解缴人民银行前应专人专夹保管,视同现金入库(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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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单机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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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不需要进行单独管理,但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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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由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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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及时交至网点指定人员,按月打印《假币收缴明细清单》后与收缴的假币一并入保险柜进行专夹单独保管。假币实物应与《假币收缴明细清单》进行勾对,确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