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问题内容:根据国税函[2009]31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此处的职工福利等同于职工个人福利吗?我个人理解位不是,应该是集体福利,如果有一个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食堂、体育馆等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但根据875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已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职工食堂等用途的房产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吧?

时间:2024-03-02 10: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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