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公司向大河公司赊购货物一批,双方约定货款300万元应于2012年10月1日付清。货款到期后,大河公司一直未向大华公司催要,直至2014年6月15日,大河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大民公司并通知了大华公司。2014年10月15日,大民公司向大华公司主张债权。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 该笔货款的诉讼时效在2014年6月15日发生中止 B . 该笔货款的诉讼时效在2014年6月15日发生中断 C . 大华公司无权向大民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D . 大华公司有权向大民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时间:2022-09-21 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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