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借某幢大楼的18层作为办公地点,王女士在该公司担任IC数字设计工作,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2008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女士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2008年2月1日,该公司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区劳保局经审核,于4月1日认定王女士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但该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在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后,该公司于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保局的工伤认定。你认为法院应判决王女士构成工伤吗?

时间:2023-09-19 16:19:54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