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1日,为降低采购成本,向甲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X、Y、Z。阳光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480万元、增值税税额81.6万元、包装费4万元。X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产成品账面成本3万元,该产成品的不含税售价为3.3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支付安装费2.5万元。假定设备X、Y和Z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192

A.179.74 B.180.301 C.209.116 D.209.677

时间:2023-03-04 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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