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必须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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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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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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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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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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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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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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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业主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简述是否准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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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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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与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共有部分的利用,应当限于如下合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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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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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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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主要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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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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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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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归物业管理企业。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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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若放弃权利则可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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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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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四)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一)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更换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职责、工作规则(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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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放弃权利的可以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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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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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对业主建筑物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里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以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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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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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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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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