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京铁劳〔2020〕206号)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在国家铁路系统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时间:2024-05-21 04: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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