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C.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E.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时间:2023-09-21 13: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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