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下列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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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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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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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于某某诉于海滨等四人祭奠方式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4]牧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于某某被告于海滨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原被告生父于凤仪与原告生母胡凤仙于1933年结婚。1954年胡凤仙去世。于凤仪于1955年与冯云霞结婚,并先后生育上述四被告人。2003年1月31日于凤仪去世,同年9月冯云霞去世。原被告生父于凤仪与原告生母胡凤仙遗物、被告生母冯云霞骨灰合葬于新乡市福泰公墓。但是墓碑上未刻原告生母胡凤仙姓名。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对尊亲的祭奠权,遂诉诸法院,请求:(1)共有位于新乡市福泰公墓的父母墓地使用证,更换墓碑及相关碑文;(2)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被告辩称,被告为自己的父母购买墓地,安葬父母,并为父母立碑,没有任何过错,也没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父母所安葬的新乡市福泰公墓墓地,使用人就是父母二人,原告未对该墓地尽任何义务,要求共有墓地使用证,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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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陈女士在某市A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陈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的过程中,因为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19年5月9日,陈女士以A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A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令A商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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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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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的诉讼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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