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24岁,某集体企业职工。自1992年冬天开始染上赌博。1993年9月2日李某输了钱,待朋友散去以后,遂产生盗窃心理。凌晨3时许,发现一小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香烟、皮夹克和少量现金,共计价值2100元。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数额过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审

时间:2024-04-29 12: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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