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撤销 B.取消 C.注销 D.吊销

时间:2024-02-20 1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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