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生产的“山水”牌卷烟知名度不高,该厂认为只有把“红山”牌、“华夏”牌香 烟打下去才能赢得市场。为此,该厂将特制的 “山水”牌香烟与市场上选购的“红山”牌、“华 夏”牌香烟进行所谓的“品牌评级”,评委中有不少是该厂的经销商,其余的全部是来自本地的专业人士。事后,该厂据此在该省新闻媒体刊出大字广告:“山水”第一,“华夏”第二,“红山” 第三,此则可以判定:()

A.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B.这种评比不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C.该广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 D.为该厂做虚假广告的媒体构成共同侵权

时间:2023-02-19 12: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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