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为个体运输公司的老板,长期为某大型国有酒厂运输货物,双方签订了长期的运输合同。某日,甲的朋友张某、何某找到甲提出,某厂生产的“MT”酒价值高,市场好销,若能乘运输过程中,使用调包的手段,将假酒换成真酒,既能保住甲的业务,又能另行销售谋利,岂不两全其美,甲思考再三为之所动,但提出必须用真酒调包,张、何同意,其后,张、何从市场购买了价值10元左右的某种白酒,装入“MT”的酒瓶中,每次甲承担运输任务时,换取3~5箱。长达一年多时间内,三人采用此手段,换取“MT”酒200箱,谋利达40余万元。本案中,

A.贪污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B.职务侵占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C.诈骗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D.盗窃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时间:2023-03-18 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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