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信达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信达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甲在信达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信达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要求抵销所欠信达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 D.直接变卖甲在信达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时间:2023-02-05 1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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