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A.10 B.200 C.500

时间:2023-06-07 12: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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