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缓考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应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后()天内,持相关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未办者,以旷考论处。

时间:2022-11-17 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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