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张某对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李某。李某即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郭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张某与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卖给洪某。洪某对李某和张某之间的诉争并不知晓,洪某交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郭某遂与张某、洪发生纠纷。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

A.张某有义务配合李某按照法院判决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B.应当由李某持相关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C.若张某拒不按照法院判决配合李某办理登记手续,李某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D.李某、张某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法院的相关判决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时间:2023-01-10 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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