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钩()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吊钩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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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吊钩的扭变形超过()时,吊钩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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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变形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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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GB10051.2-88《起重吊钩》规定材料制造吊钩的开口变形达原尺寸()%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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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扭转变形超过(),就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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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钩的扭转变形超过()度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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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扭转变形量超过()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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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扭转变形超过()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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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吊钩的扭转变形超过()时,吊钩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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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的扭转变形超过()度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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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的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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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吊钩扭曲变形超过()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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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危险断面及颈部产生永久变形可修复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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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发生扭转变形()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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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因扭转变形使钩身的扭转角口超过()度时,吊钩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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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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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扭转变形超过8°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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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吊钩的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该吊钩应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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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或开口度增大()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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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吊钩扭转变形不得超过(),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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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扭转变形超过10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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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吊环的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或开口度增大()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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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吊钩扭转变形超过()度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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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扭转变形超过10º应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