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原告可以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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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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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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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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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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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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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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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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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日,王某下班经过长沙市芙蓉路中段,不幸被甲公司楼上坠落的不锈钢玻璃砸伤,诉至法院。原告王某主张甲公司有过错,被告甲公司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谁应当就被告有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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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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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劳动纠纷后,原告既可以在原告处诉讼,也可以在被告处诉讼,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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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一股份公司,被告为工商局,原告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认为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当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判其败诉。之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在被告处罚原告之前就生效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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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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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将一切举证责任都转移给被告,由被告就原告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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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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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价值,主要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对胜诉和败诉的决定性作用。 从这段文字可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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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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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书证通常由被告提供,有时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可以提供的原告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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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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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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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负有证明提出过申请的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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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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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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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陈女士在某市A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陈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的过程中,因为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19年5月9日,陈女士以A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A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令A商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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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请结合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相关理论与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但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以供比对。对该行为如何定性?(5分) (2)上述行为对原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明造成何种影响?(5分) (3)就原告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的同一性的问题,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进行证明?(5分) (4)被告应否因其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无明确法律依据?(10分) (5)你如何评价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10分) 问题2: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立法现状进行简要评价。(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