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一名17岁的待业青年,经常参与盗窃、赌博等违法活动。2006年8月,因在外赌博欠债2000余元,为筹赌资,意欲行窃。方于某日夜晚乘父母熟睡之机,拿走其父的钥匙,潜入其父办公室,从抽屉里拿走私人存折一个和现金1万元,次日托另一青年从银行取现款5000元,然后到外地挥霍,方父得知儿子偷走存折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下列关于方某行为性质的说法错误的是()

A.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方某对家庭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一定的支配权,这类事情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家庭财产关系也不是刑事案件侵害的客体 B.方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以家庭成员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应不告不理 C.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家庭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秩序,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刑事责任 D.方某的行为虽然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盗窃的是家庭共同财产,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时间:2023-01-20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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