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安排办案人员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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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单人来看守所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拒绝提讯,提讯过程中发现单人提讯的,可以中止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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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应当充分保障。会见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的,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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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当面会见其近亲属、监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口头告知在押人员近亲属不予安排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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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持律师执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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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罪嫌疑人病情严重,看守所已经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办案机关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的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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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其要求参加劳动的,即安排其参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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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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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发现同时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申请会见同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规定只安排二名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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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二日内通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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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之日起,至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前,人民检察院需要讯问原审被告人的,看守所凭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理讯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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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但是,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及时书面向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提出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防止不适宜羁押的人继续羁押,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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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人员的转达委托证明、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的证明到看守所申请会见。看守所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后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见面,并当场确认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委托关系成立的,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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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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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局局长批准,看守所可以同意侦查人员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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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办理办案人员讯问在押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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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接收并登记,并转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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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应当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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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的前述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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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由其持该文书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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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接到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申诉材料,应当在()内报送驻所检察室,并通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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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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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案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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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系某看守所民警,2009年5月至7月期间,其明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是正在查处的犯罪嫌疑人,在收受朱某之妻送给的财物后,为朱某提供方便,传递纸条,提供手机相互通信,使朱某与其妻联系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全面翻供,毛某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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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有生命危险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