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等内容。
![](/upload/20220827/c85071da6ff0aadc10ebce6c25bb4f0d.png)
相似题目
-
考核管理机关应当(),记录种子检验员()等内容。建立种子检验员档案;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门店,备案时除提供种子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种子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等内容外,还应当提交那三个方面的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是如何规定的?
-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建立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包括那三个环节?
-
李四是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并以书面委托张三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那么张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由谁核发()
-
标签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净含量(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
-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一年。()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应当受到()处罚。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等事项。
-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无须保存种子样品。
-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和()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年。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怎么处理?
-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怎样处罚?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经营者不得将林木种子拆包销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等内容。
-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农药经营档案。档案应当载明()销售去向等内容。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上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