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因购房需要向王五借款50万元,双方于2015年3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标的额100万元,利率24%,借期1年。3月5日,王五向张三开出一张50万元的支票;3月10日,张三持票到银行办理了付款。2016年5月,张三向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张某因延期还款自愿按40%利率一次性支付利息40万元。事后,张三反悔,又要求返还多支付的16万元。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各项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借款合同自2015年3月10日生效 B.双方约定按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C.张三有权要求返还已经自愿支付的全部利息 D.张三最多可要求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4万元 E.张三最多可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16万元

时间:2024-07-02 1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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