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涵养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按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以及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在保护区域内,除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A.擅自挖山、采石、采矿、取土、开垦林地 B.擅自采砂、填埋水体 C.投肥养鱼 D.直接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时间:2024-01-20 16: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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