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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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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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额在()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以上的属于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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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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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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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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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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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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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阐述“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隋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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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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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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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以上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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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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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时,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要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9万元以上时,才需要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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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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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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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 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获得的()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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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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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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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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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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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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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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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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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