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后可以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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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核发该产品批准文号的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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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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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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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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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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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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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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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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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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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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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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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投入生产并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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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罚则中,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都是停产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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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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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还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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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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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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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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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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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下列()的生产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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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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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情节严重的,由()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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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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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