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5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用于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该委托加工物资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A.2700元 B.3000元 C.3040元 D.2400元

时间:2024-06-18 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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