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2008年7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如下:甲公司同意豁免乙公司债务80000元;延长期限,每月加收余款2%的利息,利息和本金于2008年10月6日一同偿还。假定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0元,整个债务重组交易没有发生相关的税费,乙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为( )元。

A.68760 B.78000 C.70760 D.0

时间:2023-03-25 15: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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