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创办了"梅花"有限公司。甲的出资为作价200万元的房屋,乙、丙均为货币出资,各为1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不久发现,甲与景宏资产评估事务所串通,其房屋真实价值为80万元。乙的出资系向好友丁借得,丁因炒股失败耗尽家产已无力依约再向乙提供资金,致使乙的出资迟迟不能缴付。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 甲的出资差额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B . 景宏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向"梅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 丁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D . 乙应向公司补缴出资,但如果公司向其催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可不再出资

时间:2022-09-01 01:28:00 所属题库:司法卷三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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