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 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 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 违法。2005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2006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6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元宝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成立

时间:2023-08-12 12: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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