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8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5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3万元不;歌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8万元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时间:2023-09-25 09: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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