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规定,对由于承运人的失职而造成的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迟等,承运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千克()毛重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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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迟延交付的货物本身未遭受灭失或损坏,而只是造成其他经济损失,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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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修正本——《海牙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关于损坏事件,收货人应于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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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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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另一原因所引起,但对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承运人不能免责,则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支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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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规定,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使托运人或收货人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最大责任为250金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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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哪些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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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物资储藏、运输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致使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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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因运输()的固有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Ⅰ.活动物;Ⅱ.舱面货物;Ⅲ.易流态化货物;Ⅳ.冷藏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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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华沙条约》规定,对由于承运人的失职而造成的货物损坏、丢失或错误等所承担的责任,其赔偿的金额为每千克20美元或相等的货币,若要求按货物的价值赔偿,直接向承运人另外支付声明价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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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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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应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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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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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操作或业务人员的失职和保管不善,致使货物发生霉烂.变质或丢失而造成的损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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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对()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和船舶概不负责。 Ⅰ.承运人;Ⅱ.船长;Ⅲ.船员;Ⅳ.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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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哪些原因造成时,承运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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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最大责任是()万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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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①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②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③托运人申报货物重量不准确 ④押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⑤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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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若承运人违反在舱内载运的明文协议而在舱面载运货物,且造成货物损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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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如经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因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而轻率地采取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承运人便无权享受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若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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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于()等原因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公路运输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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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灭失或损坏,提单受让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赔偿要求,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法律和提单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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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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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无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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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