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从事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

A.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其制品的 B.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C.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D.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时间:2023-03-08 10: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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