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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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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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受让方应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并由()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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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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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股权转让的程序,可分为以下( )步骤。 Ⅰ.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Ⅱ.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转让方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些股权转让行为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谈判,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应当根据所转让股权的数量,注销或变更转让方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内容 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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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在()情况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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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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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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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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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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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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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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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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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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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但可以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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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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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签订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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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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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中心有一污染严重的工厂,占地3.2公顷,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厂应予搬迁,拟改为商业用地。厂方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改建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认为可行。然后,厂方依据初审方案找到丁一个投资方,并与其签订了出让协议。投资方未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在完成基础和地下一层结构工程时,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该工程?投资方应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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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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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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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成立后,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 )。◑经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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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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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中心有一污染严重的工厂,占地3.2hm2,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厂应搬迁,拟改为商业用地。厂方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改建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认为可行。然后,厂方依据初审方案找到了一个投资方,并与其签订了出让协议。投资方未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在完成基础和地下一层结构工程时,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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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的活动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