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下达各地市年度烟叶种植收购计划。
相似题目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计划。
-
2010年甲市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当年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下达了该年甲市的烟叶收购计划,甲市烟草公司觉得该收购计划不合理,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变更,甲市烟草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国务院计划部门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基础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地方人民政府可随时向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烟叶调拨计划。
-
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储备烟叶计划,与当地和省外烟叶生产购销部门签订烟叶购销合同,应纳入()烟叶调拨供应计划管理。
-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计划。
-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
确因丰产造成烟叶产量超出当年收购计划的,要推迟到()收购并抵减下年度计划。
-
在烟叶()前,烟叶经营者应根据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和当地的生产实际情况,预测可收购的品种、等级和数量,确保烟叶收购、加工、销售有效、有序地进行。
-
烟叶的收购程序是:按照()下达的收购计划,逐步落实到每个县烟草分公司的种烟村、户;育苗前与烟农正式签订烟叶收购合同,注明烟叶收购量,约定种植面积。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0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
国务院计划部门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基础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
-
省际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下达;省内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下达。
-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与()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约定()。
-
在收购烟叶前,烟叶经营者应根据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和当地的生产实际情况,预测()
-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基础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
-
CM2006系统粮油库存采集时,承担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为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性轮换计划而开展的收购(调入、进口),变动方式选择();为完成专项增储计划开展的收购(调入、进口),变动方式分别选择()。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
烟叶收购计划由哪一级部门下达?
-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各级烟草专卖局下达。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
A县是国家已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产烟区,陈某系A县种烟大户。2007年6月5日,陈某向A县烟草专卖局(注:A县烟草公司未被取消县级法人资格)提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次日,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设立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烟草专卖局审批。省烟草专卖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6月20日指定经办人员小马分别打电话给陈某和
推荐题目
- 内径54.64mm,壁厚9.19mm,外径73.02mm,API型钻杆(D55类)的抗扭屈服极限是()。
-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 传动机构是在电动机与生产机械的工作机构之间()动力的()。
- 1994年,我国相继建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即()。
- 能够从上述资料中推出的是: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作业指导书》其中要求:互感器误差退磁过程依次减小可变电阻至其值的()
- 第229题: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至多()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2020]
- 墨子大约与下列哪位思想家处于同一时期?()
- 0配抢业务中是否可以修改城乡类别()
- 2×20年上半年甲公司因销售商品应收乙公司300万元货款(),甲公司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乙公司将该应付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至2×20年底,甲公司尚未收回货款,也未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2×21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所欠甲公司账款,该产品账面余额为200万元,已计提跌价准备20万元,税法核定的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2万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抵扣)。当日,甲公司该项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取得此产品的入账价值和因该事项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