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用遵循关联企业债资比例扣除的规定(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这些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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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接受()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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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接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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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2013年12月31日归还其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1200万元,另一次性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已知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8%,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企业,双方均为非金融企业;假设借款利息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则该项业务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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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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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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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居民企业,2017年度支付税收滞纳金3万元、银行加息10万元,向投资者支付股息30万元,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17万元。甲公司上述支出在计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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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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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14年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包括支付给季节工的工资10万元),实际扣除的三项经费合计40万元,其中职工福利费本期发生32万元(包括支付给季节工的福利费1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5万元,已经取得工会拨缴款收据,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该企业在计算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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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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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规定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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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非金融企业)2014年12月31日归还境内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0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80万元,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00万元,该居民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企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该居民企业2014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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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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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相关规定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金融企业的比例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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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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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境内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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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5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68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680万元。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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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如果不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比例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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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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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居民企业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l2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同期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借款期1年,利息58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是(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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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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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发生的下列各项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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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居民企业)2018年1月1日为生产经营向关联方借入1年期经营性资金700万元,关联借款利息支出60万元,该关联方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0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7%,则该企业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崽费用需纳税调整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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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2014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的合理工资总额50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已知: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企业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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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2019年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已经按照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20年2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企业201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1)投资收益科目中包括转让国债收入25万元(其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从境内未上市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2)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包括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50万元,直接向某农村小学捐赠20万元;自然灾害净损失30万元。(3)企业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185万元、给客户的回扣费用5万元(无法提供合理票据);企业管理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12.5万元、研发费50万元。(4)2019年向境内某居民企业(非关联方)支付借款利息支出48万元,该笔利息的借款发生在2019年1月1日,借款金额530万元,约定借款期1年,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5)企业2019年12月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汽车一辆,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55万元,企业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业务(3)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