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017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24万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17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17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17年2月28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6万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则甲公司2017年2月末应确认收入金额为( )。

时间:2022-11-17 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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