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期货交易散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需要向交易所申报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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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通常交易所大户报告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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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后的报告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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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客户某期货品种投机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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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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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75%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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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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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在限仓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过大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的一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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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后,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向全面结算期货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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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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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仿真交易业务规则》,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客户对某一合约系列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卖出看涨期权与买入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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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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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时,会员或客户应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自己的资金情况、持有未平仓合约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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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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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的措施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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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在限仓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过大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的一种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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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户报告制度,当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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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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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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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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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户报告制度中,交易所可以根据(),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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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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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大户报告制度的规定,会员或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时,需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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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户报告制度规定会员报告界限为:当会员某品种投机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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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报告制度中,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