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医药商店的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价款7800元。尹某付清了货款,但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1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某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某为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应由他本人负责。该厂再次通知尹某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第三制药厂负责。在此情况下,第三制药厂只能向本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尹某所购药品

时间:2023-12-12 1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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