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甲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乙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甲公司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乙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厂正急需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准备尽快发货。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甲公司的。而甲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乙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丙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乙纺织厂的电报。乙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道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所述,下列哪些提法是正确的()

A、甲司的要约没有说明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或起算方法,要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B、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是4月2日,因为其是在4月2日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 C、从4月2日起算4月17日为第十五天;而甲公司是4月19日才收到乙纺织厂的“承诺”的,由于此“承诺”不是在有效期内作出的,所以无效。 D、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日期即邮我日期4月4日起算,所以,到4月19日才是第十五天,这样承诺即应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合同当然应有效成立,甲公司亦应负违约责任。

时间:2023-12-20 15: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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