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

A.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 B.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C.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D.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E.以上均是

时间:2024-01-22 14: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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