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23日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由销货方代垫各项杂费共计22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及垫付款项尚未支付。同时,合同中规定了现金折扣条件: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付款,则甲公司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为

时间:2022-11-16 0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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