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2016年9月1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球杆,价税合计为140.4万元.合同约定客户于9月5日、11月5日各支付50%价款;9月5日按照约定收到50%的价款.但并未给客户开具发票。已知高尔夫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9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A.0 B.6万元 C.12万元 D.14.04万元

时间:2023-02-21 1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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