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6年4月在我国深圳市注册登记,经营期限15年;主要生产出口产品,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5:5。该合资经营企业1996年至2004年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1996年亏损60万元,1997年亏损8万元,1998年盈利30万元,1999年盈利40万元,2000年亏损20万元,2001年盈利40万元,2002年盈利20万元,2003年亏损 230万元。2004年全年产品销售收入6500万元(其中出口产品销售额为468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5万元;应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4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6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28.5万元,支付给境外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22万元);分别向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各借款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半年,支付利息共计16万元(其中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费用5.2万元):发生产品销售费用328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2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57万元(其中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30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7万元,因自然灾害原材料损失20万元):从内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60万元(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于2005年2月将2004年应分得的税后利润的60%用于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追加资本的经营期限8年。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以万元为单位,如小数点后多位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001年度该合资经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是()万元。

A.12 B.6 C.3 D.1.5

时间:2023-09-26 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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