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其长度为12位,每一个银行网点都有一个唯一的“银行机构代码”。
相似题目
-
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
对于全国通用的支票应在支票正面右下角支付密码栏()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
-
代理系统内无支付系统行号机构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时,委托代理关系维护成功后,代理行与委托行使用同一个“支付系统行号”。
-
对他行机构签发的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需审查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需审查银行本票是否填写(),()是否更改。
-
()在向联网核查系统发送请求报文时,其请求报文中的上报机构代码和核查机构代码必须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银行机构代码。
-
大额支付系统系统行号是由()位数字构成,是参加大额支付系统机构的唯一标识
-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撤销由()按照流程逐级上报省中心处理
-
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机构因机构撤并、撤销时,县联社应提前()天申请注销撤并、撤销或停办机构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支行出售支票时,必须在支票右下角支付密码栏下方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
-
撤销营业机构()支付系统行号的,直接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
-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标准为()定长数字,是参加大额支付机构的唯一标识。
-
农信银系统行号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机构代码编码规则执行。
-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中,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本票专用章如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的,应在本票上()记载出票银行机构代码。
-
办理系统内业务时,出票行(或发报行)的行号、开办委托工商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的被代理出票行行号,均为()位银行机构代码。
-
营业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右下角支付密码栏下方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
汇票专用章所刊社(行)号,应为签发社(行)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
-
系统内联行机构行名行号,以及大额、小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文件必须坚持()确保机构行名行号文件完整、准确。
-
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并于()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
办理对公业务的网点对外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支付密码栏下方加盖12位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戳记()
-
支票可以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跨区域使用,当跨区域使用时支票票面应记载签发金融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面密押栏下方()
-
对于全国通用的支票应在支票正面右下角支付密码栏()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
营业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经编制,则可以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请()
-
账户管理系统中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具有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