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编制通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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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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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的()编制通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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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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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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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允许布置的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其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开掘巷道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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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或主要回风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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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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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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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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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充分考虑等矿井的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方式和采煤方法,尽可能地充分利用地下煤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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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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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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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生产勘探,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问题而进行。其勘探设计和成果必须满足()和()的要求。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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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每一掘进工作面都要事先编制“临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临时停风的的掘进工作面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时,可执行“临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超过此浓度值,必须编制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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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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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由上级煤炭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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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进行新矿井巷道布置和生产矿井开拓延伸或采区设计时,必须根据水患威胁情况,考虑设置()的位置,并须在其附近保留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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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拓区域内进行采区设计之前必须编制()作为采区设计和掘进施工的地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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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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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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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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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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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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