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B.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C.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D.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E.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

时间:2023-11-04 1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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