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A.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乱丢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 B.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C.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D.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或者焚烧冥器、冥钞等丧葬用品

时间:2023-02-25 17: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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