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是以一定期限的持有为前提的。而当前试点的征税实践则是把房产税等同于契税来征管,在房屋产权进行交易时,预征未来一年的房产税款。这一财产税较流转税进行征管的方式显然难以持续。尤其是对于存量住房的征收,如果缺乏办理产权证这一“关卡”,加之住房长期空置,所有者与使用者相分离现象的大量存在,很难保证房产税应征尽征。因此,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一样,对个人住房信息的全面掌握,对税务征管方案的巧妙设计,征管方式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都是在房产税执行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

A . 税务征管方案存在的缺陷 B . 房产税征管亟须加以转变 C . 应全面掌握个人住房信息 D . 扩大房产税试点须更谨慎

时间:2022-11-07 16: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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