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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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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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设、质量认证标志,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以下的罚款;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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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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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上情况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产品,并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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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商检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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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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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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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商检法》中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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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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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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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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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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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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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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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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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规定,三年内不受理其机构考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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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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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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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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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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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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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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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